夏青律师亲办案例
由代理眭某贪污案谈量刑程序 改革的法治意义
来源:夏青律师
发布时间:201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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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611,扬州市邗江区法院的刑事审判庭内,徐某某、眭某涉嫌贪污案公开开庭审理。说起来,这个案子并不复杂,一个汽车队会计伙同妻子虚开发票报销贪污巨额公款,案值六十多万。被告人眭某请我担任辩护人。因为是量刑改革试验庭,我特别重视,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里了眭某。为了能使当事人被判缓刑,我几次到受害人眭某户籍地丹阳走访调查,并通过扬州司法局与丹阳司法局取得联系以及丹阳律师界的朋友帮助,得到了判处缓刑所必须的受害人户籍所在地社区矫正科同意接收其回去改造的证明。户籍所在社区、单位、工商局也为受害人眭某出具了表现一贯良好的证明,同时我通过做工作,让受害人家人预先准备好了罚金。开庭前,我还同办案法官、检察官积极沟通,交流观点,讲明受害人家庭的特殊性,四个老人要赡养,一个幼儿要抚养,夫妻二人同处实刑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受害人的家庭状况也博得了法官、检察官的同情,我的这些活动进一步为受害人眭某当庭判处缓刑铺平了道路。眭某贪污所涉犯罪金额10多万元,按照法律规定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我的庭前积极努力,当庭出色辩护下,受害人眭某最后被依法当庭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而且当庭释放。我的积极工作和当庭出色辩护得到了现场观摩的北京大学陈瑞华教授及其它领导的高度评价,成为陈瑞华教授在全国各地的刑法量刑改革专题讲座中的成功案例。该成功辩护被《中国律师》、扬州电视台、相关网站争相报道。省高检的《清风苑》杂志2009年第10期两篇专题文章也对我做了专访报道,对我的辩护成果也作了高度评价。

扬州市邗江法院作为全国量刑程序改革试点项目基地,日前正式启动了量刑程序改革试点项目。在徐某某、眭某贪污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庭尝试了定罪和量刑程序独立,公诉人、律师乃至被告,都可以对量刑发表自已的看法,各种影响量刑的事实、情节、证据都在法庭上充分展示和论证。以往,刑事审判庭审重点放在定罪上,对被告人量刑基本上是法官在办公室、会议室讨论完成。新的量刑程序加强了量刑过程的公开性、透明性、控辩参与性,从而约束和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实现量刑的公平公正。

近些年来,在司法改革的强势话语中,量刑程序的封闭化弊端逐渐受到关注,也引发了司法机关不少的改革举措。早在前两年,有地方推行“量刑答辩”,将“对抗制”模式引入量刑程序,以透明化运作提高量刑公正度。今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更是在全国法院开展了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不难预见,量刑程序改革正在成为当前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极有望成为推动整个法治进步的新的“增长点”。

一直以来,“重实体、轻程序”是制约我国法治增长的传统思维和制度模式。虽然经过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我们改变了传统的“纠问式”模式,但在整个司法制度的运作中,程序正义的理念仍然比较淡薄。而量刑程序改革,就需要将量刑从以往定罪的附加程序中独立出来,通过赋予检察机关的“求刑权”和被告人的“抗辩权”以及受害人的“建议权”,打破法官对量刑的垄断。从理念嬗变的角度看,这有助于改观整个刑事司法“重实体、轻程序”的惯性,进而在制度建设中衍生出强大的程序正义基因。

随着国家法治化程度的提高,追求程序正义越来越成为良法之治的重要目标。但是,要实现量刑程序改革的法治功能,立足实践的试点固然体现了改革的谨慎和理性思维,但适时的立法突破也显得至关重要。

目前看来,量刑程序改革仍然局限于司法机关自身的实验阶段,其能否改变整个刑事诉讼的程序结构,尚待观察。例如在目标上,究竟是在现行法制框架内增强量刑程序的透明度和参与性,还是建立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将定罪量刑分两步走,都制约着这项改革的法治价值大小。我们期待,司法机关的这项改革能够融入整个法治改革进程,并适时上升到立法层面,由立法机关对刑事司法程序进行二次改造,以推动整个刑事司法程序的正当化,由此确立起中国的正当法律程序观念。如此,对我国法治进程的推进将善莫大焉。

本文首次发表于《首届省直律师发展论坛论文》, 第二作者为孙兴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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